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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细则

2009-05-06来源:红薯信息网
核心摘要: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微水能等农村能源产品生产企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企业,不受隶属关系、企业性质限制,均须领取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四条 一个生产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只核发一个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农村能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

  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第八条 申请领证产品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第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第十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产品质检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生产、检验。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售后维修服务队伍。

  第十二条 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章 核发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领《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产品的注册商标;

  (四)产品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省政务中心农委窗口受理申请企业报送的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省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总站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安全体系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免于现场考查。

  第十七条 省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总站将审查意见报省农委农村能源办公室审核,省农委农村能源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省农委领导审批后办理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的在规定期限内,到省政务中心农委窗口领取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在生产的产品显著位置上和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中国红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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