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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2009-06-08来源:红薯信息网
核心摘要: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7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 ㎡以上。²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2-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责任编辑:中国红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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