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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管理程序

2010-04-16来源:红薯信息网
核心摘要:  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管理程序具体如下:   管制范围及适用的许可文书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所列野生植物及相关产

  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管理程序具体如下:

  管制范围及适用的许可文书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所列野生植物及相关产品均受管制。进出口CITES附录物种及相关产品,要办理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外来源)物种及相关产品,要办理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所列物种及产品,但不属上述两种情况,要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对适用许可文书的两个特别安排  进出口所涉物种既属CITES附录所列物种,又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种(苏铁),适用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大陆和台湾之间的CITES附录物种贸易,适用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审批核发证书的原则  来源合法原则:进口需提供出口商所在国(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相关物种或产品来源合法的文件,CITES许可证(证明书)、检疫证等;出口需提供大陆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相关物种或产品来源合法的文件或其他材料,产地证明、采集证、购货发票等。

  无害性原则:CITES附录I物种和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禁止商业性贸易(人工培植的除外);CITES附录II/III物种,允许商业性贸易,但出口野外来源物种或相关产品需征求国家濒科委意见;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物种,允许商业性贸易,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其他物种(产品),允许进行贸易。

  申请核发证书的程序  进出口CITES附录物种或相关产品,申请顺序如下:申请人→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外来源)物种或相关产品,申请顺序如下:申请人→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国家濒管办办事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所列物种及相关产品但不属上述两种情况,申请顺序如下:申请人→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国家濒管办办事处。

  申请核发证书程序的特别安排  进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属所有种及相关产品时,申请人在取得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后,直接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袁继明)

(责任编辑:中国红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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