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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推缺陷农机召回制度

2009-04-15来源:红薯信息网
核心摘要:  有缺陷的农机产品必须召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产品对农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从5月21日江苏省政府法

  有缺陷的农机产品必须召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产品对农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从5月21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机局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这部规章的出台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农机法制建设,且其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对广大农户来说是极大“利好”。

  缺陷农机产品要“召回”

  近年来,在购机补贴等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的带动下,江苏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约3800万千瓦,但在农机质量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农民正常使用;一些农业机械缺少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等。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27条,其中具体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服务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09年11月1日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确立的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办法》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责任进行了细化: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9种农机产品须经安全鉴定

  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徐顺年介绍,目前,农机安全性鉴定仅限于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产品,且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由于不在补贴目录之内,大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办法》设立了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制度,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机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

  《办法》明确,柴油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农用挂车等9种农机产品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产品,需进行安全鉴定。

  江苏农机立法领先全国

  出席发布会的农业部农业机械化司有关人士称,江苏的农机法制建设已走在全国前列。随着《办法》的出台,我省农机政策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两部法规”(农机管理条例、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三部规章”(农机安全监理规定、农机推广办法、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为框架,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地方性农机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徐卫介绍,《办法》中有关明确地方政府及其农机管理部门的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职责、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实施安全鉴定、确立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的目标、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等制度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责任编辑:中国红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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