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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关注农村“留守妇女”

2010-10-12来源:红薯信息网
核心摘要: 12月7日,《三农论坛》刊登的“农村‘留守老小’权益需要更多保障”一文,切合当前农村实际,很有见地。然而,我觉言犹未尽,当人们把关注

    12月7日,《三农论坛》刊登的“农村‘留守老小’权益需要更多保障”一文,切合当前农村实际,很有见地。然而,我觉言犹未尽,当人们把关注的目光集中到农村“留守老小”时,笔者认为也应该关注劳动强度大、身体健康受损的农村“留守妇女”。

  所谓“留守村妇”,通常是指丈夫长期(半年以上)离家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妻子们留守家庭。她们肩负着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产劳动和家庭抚养、赡养责任,被称为“留守妇女”。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独立完成田间地头农活的同时,有的还要做小生意、打零工、办企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另一方面,照顾在家的公婆,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忙活、累活几乎都压在她们肩上,已成为家庭中的“顶梁柱”。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全国达4000万人至5000万人之多,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留守妇女不容乐观的生存现状,留守妇女普遍劳动强度大,身体健康受损;精神负担重,安全感普遍低;培训学习少,发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教育子女困难;夫妻交流少,婚姻关系脆化;维权意识差,缺乏广泛有力的社会支持。新“三座大山”(劳动强度大、精神负担重、缺乏安全感),压得留守妇女透不过气。不久前,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留守妇女施某因怀疑邻居说自己作风不正,举刀将邻居2名幼儿砍死、砍伤5名劝架者后上吊自尽。这个极端的案例暴露了“留守妇女”的问题已不容忽视。

  要解决这些现实中的留守妇女问题,一靠政府,二靠政策。其中重要的一条,应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逐步推行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给外出农民工带薪探亲权。令人欣喜的是,近来,一些企业陆续出台了农民工带薪休假的制度。除了天津港,青岛港今年也出台规定:只要在港口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享受一年10天的带薪休假;厦门市也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这个久被边缘化的人群逐渐回归主流的善举,值得大力提倡推广。

(责任编辑:中国红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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