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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39号

2007-12-04来源:红薯信息网
核心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939号  2007年11月15日,纳米比亚农业水利和林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939号

  2007年11月15日,纳米比亚农业水利和林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1月7日,CAPRIVI地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纳米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纳米比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纳米比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11月7日后(含11月7日)启运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7年11月7日前启运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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